時間:2024-08-20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落實《浙江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完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養老護理補貼制度,加強老年人照顧服務,強化政府兜底保障職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與標準
(一)養老服務補貼。補貼對象為本省戶籍經濟困難老年人(60周歲及以上,下同),該項補貼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務。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月125元。低保邊緣家庭的高齡老年人(80周歲及以上,下同)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補助對象擴大到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具體對象范圍和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二)養老護理補貼。補貼對象為本省戶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家庭老年人,該項補貼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產生的照顧服務、護理服務、購買護理用品等照護性服務。根據《長期護理保障失能等級評估規范》(DB33/T 2476-2022)進行自理能力評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當中重度受損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損的每人每月250元、輕度受損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邊緣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補貼標準按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補貼標準的50%執行。其他養老護理補貼對象的范圍和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三)基本生活補助。補助對象為本省戶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10%計發,用于解決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難。
二、認定與復核
(一)養老服務補貼。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據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共享在冊人員數據,無需申請,隨低保資格動態調整。其他養老服務補貼對象的認定程序,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二)養老護理補貼。本人或代辦人在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起申請,經老年人自理能力評估,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審批流程,確定補貼名單和補助標準。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每年評估一次自理能力。其他護理補貼對象的認定程序,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三)基本生活補助。補助對象依據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統共享在冊人員數據,無需申請,隨低保資格動態調整。
補貼對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自認定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或調整補貼;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發放與提供
養老服務補貼、養老護理補貼,可采取電子積分的形式按月發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養老補貼專用賬戶中,以服務給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護服務范圍內的消費結算,偏遠山區海島等難以提供服務的地區,經縣級民政、財政部門商定,可以貨幣形式發放。
老年人按服務目錄支付給服務機構的電子積分,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實際使用的積分數量按規定與提供服務的機構進行清算。補貼對象未使用的電子積分額度,死亡后結算清零。
基本生活補助與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發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銀行賬戶中。
四、政策銜接
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時申領養老服務補貼、養老護理補貼、基本生活補助。既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條件,又符合養老服務補貼條件的老年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不重復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和養老護理補貼、基本生活補助。已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不重復享受養老護理補貼。實行長期護理保險地區的參保人員,已通過基金支付了基本護理費用且待遇高于護理補貼標準的,不重復享受養老護理補貼。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困難退役軍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復享受基本生活補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強服務供給。各地要加強養老服務保障,合理制訂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護理服務目錄,加強養老服務供給,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選擇服務供應商,提高養老服務質量,促進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更好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二)加強資金保障。各市、縣(市)要保障困難老年人補貼所需資金和老年人能力評估等必要的工作經費,省財政對低保家庭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基本生活補助按省定標準、轉移支付系數等給予補助。
(三)加強工作監管。民政部門要做好補貼對象的審核認定和補貼的發放,加強與醫保、人力社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協調對接,做到不漏發、不重復發放,加強對服務供應商和享受對象的監管,防止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民政、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和服務合同做好服務費用的結算。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民養〔2021〕164號)同時廢止。
(摘自《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健全困難老年人補貼制度的通知》)